-公证-君子一诺千金,公证高效便民

时间:2022-11-24 15:09:22  来源:眉山市东坡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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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陈某的母亲吴某某于今年五月去世,在中国工商银行遗留两万多元的存款,然而陈某不知道密码,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吴某某身前无工作单位,没有人事档案,从外地迁入眉山且为独人独户,陈某去社区未能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陈某在提供不了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况下,找到公证员,寻求解决办法。

公证员知悉陈某的情况后,发现其情况符合“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遂告知陈某申办小额继承公证如实在不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可根据“承诺制”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出相关承诺,便可受理其申请。

陈某了解相关规定后,提交了基本的证明材料并作出替其他继承人提取和保管这笔遗产的承诺,公证员受理了该项继承公证,在充分进行核实调查后为其出具小额继承公证书,后陈某顺利地取到了这笔遗产。

公证员说

在涉及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避免遗漏继承人,那么理清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至关重要。

亲属关系的一般来源为公安机关的户籍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的《干部(职工)履历表》、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现社区除非常熟悉当事人家庭情况外,一般不再开具亲属关系。在办理涉及亲属关系的公证时,一些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如身前无工作单位、子女户籍不在一起、户籍档案久远无法查询、无其他直接证明亲属情况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如何理清他们的继承关系成为一个难点。

针对此情况,四川省司法厅印发了[川司法发[2022]39号]文件,为贯彻落实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提高公证效率、提升公证服务水平,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公证员在受理采用承诺制代替证明材料的公证事项过程中,将存在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告知给当事人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如果因当事人的虚假承诺损害他人权益,或者骗取公证书,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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