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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的父母均有智力障碍,自花某出生开始,照顾她的重担便落在外祖父母身上。
外祖父母现逾古稀之年,身体大不如前,照顾花某也越来越力不从心。后来,花某随着外祖父母一起到姨妈潘某家生活,并在南海读小学。花某聪明懂事,潘某一直将花某当做亲生女儿对待。
2021年,花某就要小升初。根据当地教育局公布的政策文件规定,非户籍生其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当地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可以政策性借读公办学校。潘某如果取得花某的监护权,便可顺利让花某读上公办学校。
教育是孩子的头等大事,眼看四月份就要预报名,潘某心急如焚地向佛山市华南公证处咨询办理委托监护公证事宜。
公证员初步审查材料后,认为花某这种情况并不适宜办理委托监护公证,但公证员为潘某找到了更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花某父母没有监护能力,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自愿放弃监护权,花某又没有成年兄、姐,只要潘某愿意担任监护人并经得花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就可以成为花某的监护人。
在公证员的指导下,潘某与花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充分的沟通,最后在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的见证下,花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签署放弃花某监护权的文件,花某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潘某担任花某的监护人。
2021年3月1日,潘某将所有办证资料和法律文件备齐后,来到佛山市华南公证处申请办理监护公证。经审查核实无误,佛山市华南公证处第一时间出具监护公证书给潘某。
关爱弱势群体、服务社会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公证处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法律服务机构,更应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弱势群体,高擎法律之剑,为市民解决问题。本案中,通过公证员的努力,花某最终享受政府对残疾人子女教育的帮扶政策,茁壮成长。而社会还有更多的“花某”需要社会关爱,公证守护永远在路上!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粤华南字第XX号 申请人: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关系人: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潘某是花某的姨妈,潘某愿意担任花某的监护人且经韶关市XX区XX街XX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潘某是花某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华南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