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扩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以及提升其服务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以论证公证机构参与检察辅助事务工作可行性为基础,介绍公证机构参与检察辅助事务工作的现状,并对公证机构参与的新路径予以探寻,以期通过公证机构介入辅助性检务工作,在协助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其职责的同时,彰显公证的社会职能作用。
一、公证机构参与检察辅助事务工作的基础
(一)公证权属性的多元化
学界对于公证权性质的理解,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公证权是行政权。依照原《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机构是国家机关,故公证权的行使应属于行政权权力的一种。之后,由于暂行条例的废除以及公证机构的改制,该观点逐渐被学界舍弃。第二,认为公证权是国家司法权。公证权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国家司法体系的顺利运行。但这一观点并未提及公证权的核心功能——证明,故其亦不具备代表。第三,认为公证权是证明权。该学说聚焦于公证权的核心功能,公证权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公证机构享有的开展证明活动的一项权力。
上述三种观点都将公证权认定为是一种只具备单一属性的权力,而实际上,公证权是一种具备多重属性的权力:从公证权的内容上看,其属于法定的证明权,其所发挥的所有作用皆由证明权衍生而来;从公证权的权力来源上看,其根据立法行为而产生,与国家行政权相互联系并相互配合,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以及国家权力属性;从公证权同司法权的联系上看,公证主要是依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即便当事人请求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争议,公证机构在行使公证权时仍要进行实质的审查判断。这种审查判断权虽不是司法权,但从本质上看具备一定的准司法权属性。众所周知,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不受行政权的干涉,检察权也属于广义上的司法权。公证机构参与检察辅助事务,与检察机关的司法权进行衔接,具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二) 检察辅助事务的可让予性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享有的职权作出了规定,具体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公安以及监察机关所移交的案件开展审查,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批捕,以及是否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2)对损害公益的民事行为提起公诉或是支持起诉,对损害公益的行政行为发出检察建议或发起诉讼;(3)监督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4)对看守所、监狱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从上述检察权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构成了明确协调的检察机制,检察机关将维护公共利益作为自身要求,进而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为此,我国规定了许多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职能,如检察文书送达、检察取证工作等,并将这部分职能赋予检察官助理以及检察辅助人员来进行。而对于检察人员的工作要求,是依照其所从事的工作中体现出的检察职能之强弱程度来区分的。检察辅助工作所体现的检察职能较弱,因此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较低。故公证人员在进行相关技能的培训之后,可以完全满足参与检察辅助工作的基本要求。同时,检察的权威性往往由强职能行为所体现,检察辅助工作与检察权威性之间的关联性并不明显,这也表明检察辅助事务具备可让与性。
(三)检察制度改革的需要
在当前的检察制度改革中,合理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进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检察效率的提升,是通过改革要达成的一项重要目标。将职能表现较弱的检察辅助事务让予出来,交由其他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参与,是一种有益于改革的探索。因此,公证机构参与检察辅助事务工作,在与检察机关的工作精神、工作理念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下,可对检察机关原有的工作模式进行补充、创新,符合检察制度改革的需要,并为改革增添动力。此外,公证机构本身也具备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参与、开展检察辅助工作,符合人民群众心中对于司法公正的理解与要求。
二、公证机构参与检察辅助事务工作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有多处公证机构参与检察辅助事务工作,具体来看,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参与方式:
(一)参与检察机关取证及查扣工作
其一,公证机构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进行参与。在检察实务中,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如何及时有效地对已掌握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并维护数据真实性及客观性,成了一项难题。公证机构在网页、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保全工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中也对公证机构取证的法定职能和公证证据证明效力进行了明确。以此为基础,公证机构通过运用其掌握的技术以及经验,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形成“以刑事证据为主,以公证证据为辅”的证据模式,为检察机关的取证工作提供辅助。
其二,当检察机关因为办理案件的需要而开展取证工作时,公证机构通过完成辅助性工作的方式参与,如现场拍照、数目核对、加贴封条等。在保障取证程序规范化的同时,快速高效地完成取证工作,进而帮助提升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
其三,公证机构对于检察机关在办案环节查封、扣押、冻结、保管的财物之处置工作予以协助,依照检察机关的处置意见前往银行等部门对涉案财物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或者对检察机关封存保管涉案财物进行协助。对于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或者是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公证机构协助检察机关完成对该部分财产的通知及交还等工作。
(二)参与检察机关非诉化解机制
公证机构通过协助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以及公益诉讼的诉前和解,发挥其在非诉化解机制中的作用。
其一,在刑事和解中,公证机构多有办理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等业务实践。以此为例,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其具备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的原因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经检察机关批准后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在向专门账户缴存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依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不同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相应措施,同时由公证机构负责对该笔款项办理后续拨付事宜。该项办案制度的施行,创建了公证服务的新方式,有利于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
其二,在公益诉讼的诉前调解中,公证机构参与的检察辅助工作在于通过发挥其享有的证明职能,协助检察机关运用“诉前和解+公证”的模式完成公益诉讼的结案。实践中,公证人员参与诉前和解听证会,对被告人同检察机关之间签订诉前和解协议的过程予以见证,并现场对诉前和解协议以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使得该协议更具证明力和法律效力。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
三、公证机构参与检察辅助事务的新路径探寻
(一)公证人员担任刑事见证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见证人制度。所谓刑事见证人,是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接受办案人员邀请,现场见证并监督程序展开的人员。对于其资格选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否定式的列举规定,总体来看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点:第一,没有辨别能力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第二,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第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各类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担任刑事见证人设置了较低的门槛,一般民众只要不属于条文规定的禁止情形,不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即可担任见证人,从而参与相关刑事程序。而勘验、搜查、扣押等工作,本身对见证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具有一定要求,检察机关往往需要另对见证人员进行额外的培训,无形中加大了检察资源的投入暂且不提,还难以保证其能否甄别检察人员的工作是否规范。更有甚者,个别检察人员为了快速完成勘验、搜查等工作,对见证人随意选任并要求以机械式签名替代实质监督,使得见证人制度流于形式而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由公证人员担任刑事见证人的方式,以保障检察机关勘验、搜查、扣押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从选任资格上看,对于绝大多数已经脱离行政编制的公证机构来说,公证人员不属于司法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同案件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故具备担任见证人的资格。其次,公证人员在日常的公证活动中积累了较多的证据学知识,故公证人员与普通群众相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对于勘验等程序也更为了解。其担任见证人,不需要检察机关进行专门的培训,从而可以实现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建立刑事见证人库,并将见证人划分为专业和普通见证人两类。其中,公证人员因其本身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可以担任专业见证人,主要负责各类复杂勘验工作的见证活动。考虑到为了确保公证人员与案件、办案人员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可以让公证人员轮流参与见证活动,或者以库内随机抽选方式确定见证人,从而确保程序正义与司法公开、公平。
(二)公证人员担任检察听证辅助人员
检察听证制度作为群众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一项制度,在确保检察工作的公平公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20年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提出了“应听证尽听证”的要求,并将检察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其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拟不起诉类、行政及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公益诉讼、刑事申诉等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组织案件相关人员以及听证员召开检察听证会,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事实认定等问题听取参会人员意见。
2022年1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对于担任听证员的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让社会各界人士均可通过担任检察听证员的方式广泛参与检察听证。但在实践中,该制度的运行存在着一些问题:因听证员多为普通民众,在听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在大多数的检察听证案件中,听证员所提出的意见与检察官的处理意见高度相同。这一局面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检察官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能力以及办案水平,办案质量较高;另一方面,听证员来自普通民众,其主要依照社会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和生活经验来对案件进行评判,这也就意味着其可能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以及职能缺乏了解。特别是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时,听证员可能难以在听证过程中抓住案件核心并提出相关建议。
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听证辅助机制,在疑难复杂案件的听证中为听证员配备辅助人员,帮助听证员总结案件事实以及争议焦点等。笔者认为,可以引入公证人员作为辅助听证人员,在听证过程中为听证员对案件的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情况进行说明介绍,并协助听证员分析案件焦点。因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能力,能为听证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同时基于其本身中立的属性,不会刻意引导当事人发表意见、控制案件的结局走向。听证结束后,对于听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公证机构还能及时协助进行公证。故此看来,公证人员可以通过担任检察听证辅助人员的方式,协助检察机关顺利地处理案件,为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助力。
四、结语
公证机构参与检察辅助事务工作,是公证介入刑事领域的又一有益探索。为了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公证机构应当不断创新公证服务方式,拓宽公证业务范围,提升公证效率与质量,充分发挥公证的社会职能作用,为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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