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胎儿有继承权吗?

时间:2022-12-14 17:00:20  来源:成都市中大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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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彼此的初恋,

婚后不久便共同按揭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但好景不长,张先生因车祸意外去世。

近日,李女士到公证处寻求帮助,不知他们共同购买的这处商品房该如何处置。

张先生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方案

公证员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得知:

张先生的父母均健在,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还未生育子女,但李女士已经怀孕四个月且李女士决定把孩子生下来。

同时,张先生和李女士购买的商品房还未取得房产证,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

公证员告知李女士这种情况需要办理继承公证,需由张先生的父母以及李女士共同协商由谁来继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且必须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张先生的父母一致同意在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前提下由李女士继承,父母均放弃上述财产权利的继承权。

公证员说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该案中,由于李女士已怀孕,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考虑李女士腹中胎儿的问题。

同时,张先生、李女士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尚未取得房产证,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要件的,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张先生、李女士尚不享有法律物权,仅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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