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张掖 :公证助力植物新品种维权

时间:2022-12-15 15:19:11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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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人民日报客户端刊文发布了甘肃省司法厅工作新闻稿件——《张掖 :公证助力植物新品种维权》,现予以转载。

在公民法律意识、证据意识逐渐增强的当代社会,保全证据公证蓬勃兴起,成为人们寻求有效证据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下面就以甘肃省张掖市金张掖公证处公证员姜秀娟在2022年入选甘肃省优秀案例的保全证据公证案件为例,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法国某公司的“A品种玉米种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甲公司是该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独占许可的推广者和生产者,同时并享有可以通过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购买或委托他人购买涉嫌侵权种子等权利。

2020年12月10日,甲公司发现某市有人在未经其许可下疑似销售上述植物新品种。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承办过程】公证机构受理该公证事项后,即派员随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员工来到某市玉米销售地,对其公司购买玉米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同时对其委托代理人在玉米装车和卸车过程中所提取的样品封存后,公证处进行了保管。2020年12月14日,其公司委托代理人又向公证处申请对装车过程中所提取的样品邮寄至某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的过程及事实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因整个购买、取样、送样过程所有环节中最重要的是确保取样、样品保管、送样等全过程均在公证机构监督之下。在取样完成后,销售方和购买方共同对样品进行编号、封存,并将封存的样品交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保管。同时因送检样品需要经过邮寄,为确保保全事实的真实性,公证处全程对邮寄及取件每一步都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此项公证的办理,帮助当事人锁定容易灭失的证据,避免了出现当事人日后维权举证困难的局面。

【承办结果】申请人依据该公证所固定的证据,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了申请人相应损失。

【案件点评】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当事人以照相、摄像、录像方式在公共场所(包括营业场所)对财产、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第14条规定,办理侵权物证保全时,为便于申请人取证,公证人员可以不公开身份,但必须亲临现场,并进行现场记录或者事后及时补记现场记录。

在本案中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采取拍照、记录等方式,如实对当事人未表明真实购买意图而购买商品的行为予以收存、固定、描述、监督。在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的事实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保全证据公证中的购买程序、保全后的证据保存都是固定侵权事实,维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关键。

本案中,金张掖公证处公证员通过为申请人提供证据保全公证服务,保障了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和合法权益,为申请人挽回了损失,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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