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互不信任?提存公证来帮忙

时间:2023-01-03 15:17:34  来源:成都市中大公证处  点击:0


甲公司购买了陈先生在乙公司的股权,甲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双方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现甲公司担心在股权变更公示期间因股东变更引起乙公司或陈先生的债务纠纷而负担未知债务和风险,约定在公示期间结束后再支付尾款人民币30万元,而陈先生则担心拿不到尾款。

于是,双方找到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希望能提供解决方案。

NO.1-案情分析

1、由谁来打破僵局促使交易顺利进行?

2、如何解决目前协议双方的交易困境,让甲公司得到股权后安心持有,让陈先生顺利得到尾款?

3、如何保证这笔巨额款项的资金安全?

NO.2-公证方案

第一步:甲公司和陈先生在公证处签订《提存转让协议》,在陈先生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将人民币30万元转入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

第二步:待双方在《提存转让协议》约定的提存款领取条件成就时,双方共同向本公证处进行书面确认。

第三步:陈先生凭相关确认文书及身份证向本处提交提存款领取申请领取提存款30万元。

NO.3-专业解读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各种商业活动或多或少存在信任危机,这将会导致商业交易陷入僵局从而无法继续开展,既影响当事人的交易效率和良好感受,又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公证提存 打破了信任僵局,在公证提存过程中,公证处充当的是一个公平公正且诚实的中间人的角色,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妥善的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使商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NO.4-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57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570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571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572条 【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573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574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2019040359695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