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儿子继承父亲房产 继母却另有想法

时间:2023-01-05 14:55:48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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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安某是老张的晚年再婚老伴。老张留下公证遗嘱表示房屋由儿子小张继承。

老张有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生育儿子小张,妻子病故后,老张于2006年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第二段婚姻只维持了一年。安某是老张的第三任妻子,2015年结婚,相守到老张去世。2017年老张立下遗嘱并办理公证,老两口仍然居住在该房屋内。

2022年10月,老张一去世,小张就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更换门锁,要求安某限期搬离。安某要求保障其作为老张遗孀在该房屋的居住权利。

小张提出诸多反驳,房屋是父亲与安某婚前购买的,现在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安某不能继续居住。安某现在处在居无定所,无房养老的艰难境地。

公证提醒

民法典实施之后,居住权被明确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需要。

如果此前没有登记居住权,在民法典实施后,具备条件时,可以及时登记正式设立,避免产生类似安某与小张之间不必要的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至368条,居住权可以通过协议公证方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371条规定,可以通过公证遗嘱方式取得居住权,并且根据第230条的规定,因遗嘱取得继承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从本案来讲,如果老张在世的时候,通过遗嘱公证方式为安某设立居住权,遗嘱生效后,及时进行居住权登记,小张与安某的纠纷就不会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