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赠与合同公证可以解除重新签订吗?

时间:2023-01-05 15:10:53  来源:甘肃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梁某来到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咨询,称其前夫的母亲张某将房产赠与给她及孙某(张某的孙女、梁某的女儿),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梁某和张某,希望解除原来的赠与合同公证,并重新签订将上述房产赠给孙某一人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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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解除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解除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的房产尚未转移,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否解除呢?

公证员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赠与人的单方任意解除权,不包括双方合意的合同解除权,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单方不可以解除赠与,但是经过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合意协商一致解除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张某和梁某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最终,公证员根据赠与人张某、受赠人梁某、孙某的申请,起草了新的赠与合同,在合同中写明解除原张某将房产赠与梁某、孙某的赠与合同,并将房产赠与孙某一人,办理了新的赠与合同公证。(杨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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