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李某乙继承(小额财产)公证案

时间:2023-01-10 09:00:09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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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李某甲来到凯城公证处,原来,李某甲的姐夫杨某乙因病去世,名下有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李某甲的姐姐李某乙近期在医院做化疗,急需提取该笔公积金用于家庭开支。


李某甲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需要提供身份证、死亡证明、银行卡、继承公证书后才能提取公积金。


接待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得知杨某乙名下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有4万多元,杨某乙的父亲在2012年因病去世,母亲吴某甲健在,但行动不便,杨某乙有一个刚满9岁的儿子杨某丙。


公证员再询问清楚具体情况后,告知李某甲,其姐姐符合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只需要一个继承人来办理即可,为保障李某甲的姐姐在办理完小额继承公证后,公证书能够拿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去使用,公证员与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可以接受小额继承公证书。


沟通之后,公证员给李某甲书面的材料告知清单,让其回去准备材料后再来办理,同时表示,对于李某甲姐姐近期在医院化疗,身体不太方便,公证员可以上门为其办理公证。


6月9日上午,李某甲陪同其姐姐带着材料来到公证处,经公证员书面审核、询问并通过公证处电话核实相关材料后,未发现其陈述或其提供的材料有疑义,随即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向其告知了小额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办理完毕后,第一时间出具了公证书。


2016年,中国公证协会下发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可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申请办理,提供相应材料后就可以申请办理。


按照小额继承公证办理,省略全部继承人到场的情形,大大方便了当事人,得到办事群众的广泛好评。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被继承人:杨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财产)

申请人李某乙因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杨某乙名下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自助终端查询报告。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杨某乙的上述余额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杨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杨某乙名下有存于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余额XX元,个人账号:XXX;

三、被继承人杨某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叁人:

李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吴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系被继承人的母亲;

杨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系被继承人的儿子;

四、李某乙承诺,其领取上述余额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第三百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杨某乙生前的上述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由继承人李某乙、吴某甲、杨某丙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李某乙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黔东南州凯城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