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继承人去世后,是否还有继承权?

时间:2023-01-10 10:20:43  来源:运城市河东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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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女士向公证员咨询,称其父母去世了,留了一套房屋,现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知该如何办理?经公证人员向陈女士了解到其家庭具体情况:其父母分别于2005年、2013年去世,父母共生育了三个子女,但其哥哥于2012年去世,陈女士很疑惑,哥哥已经去世了,这套房屋和哥哥还有关系吗?

公证人员回答:这套房屋和哥哥是有关系的!公证人员向陈女士耐心讲解了有关于继承权的法律关系,陈女士的哥哥虽然去世了,但其父母去世后遗留的房屋和哥哥的继承人(即嫂子和侄女)依旧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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