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火眼金睛辨真伪,抽丝剥茧显真相

时间:2023-01-10 15:05:34  来源:崆峒区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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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辨真伪,抽丝剥茧显真相

近日,区公证处接待了一对母子前来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从母亲这里了解到其丈夫早年过世,和她是组合家庭,他们各自带一个孩子共同生活。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有一部分财产需要继承。

次日,他们提交了证明材料,随后我处依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对证明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其提供的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存在严重瑕疵,之前据申请人陈述,两位老人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合葬于本地一处公墓,但又提供不了墓穴证书证明,只提供了墓碑照片用来佐证,承办公证员根据提供的照片发现,在死者的具体死亡年份处存在有伪造痕迹,秉着严谨、务实、求真的办证原则和职业操守,在承办过程中,公证员驱车前往公墓实地对相关情况和墓碑进行核实,发现其提供的照片和实际不符,本案存在转继承的情况。根据核实情况,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核实结果,最后,我处依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证申请作出不予办理决定。

公证具有高度权威性和普遍公信力,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是办理公证的法定环节,也是公证机构作出公证证明的法定依据,有着严格的审核标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本案是今年我处受理的当事人伪造证明材料的众多案件之一,但极具代表性。今年以来,区公证处把从严从紧从细核实证明材料作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的主抓手,严格落实办案质量负责制和错证假证责任追究制,极大程度确保公证办理质量迈上新台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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