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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甲因业务发展需要,为补充流动资金,以转让本公司所拥有的与某企业签订的编号为XXX的原木购销合同的应收账款债权的方式,向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保理商”)申请保理融资人民币XX,XXX,XXX.XX元,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至2021年7月6日,保理融资(含税)年利率为10%。同时,为保障保理商的债权顺利回收,融资方法定代表人(下称“担保方”)为该笔融资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由保理商与融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寄送债务人,应收账款回款至保理商监管的银行账户。由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
延期支付货款是普遍的商业交易模式。企业一方面拥有大量应收账款,另一方面亟需流动资金维持和扩大生产经营,因此,需要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流,其中通过保理业务转让应收账款越来越多的为企业所接受。
《民法典》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将保理合同列为有名合同,更好规范、更好保障企业通过应收账款实现融资。保理融资一般为信用融资,较少有物保,保理商为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希望通过公证前置性、实质性审查去伪存真,同时,也希望通过公证赋予回购债权强制执行效力,保障债权安全,提高救济效率。
因此,为进一步强化合同债权效力,保理商、融资方和担保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该保理协议应收账款明确、法律关系清楚、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前述公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我处予以受理。
受理该公证申请后,融资方表示因业务发展需要,望尽快办理公证,以便及时收到保理融资款。随后公证处迅速根据交易架构和合同内容,告知保理商注意审查基础商务合同及相关交易凭证,确保债权真实,指导保理商完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与保理商共同盖章确认债权转让事实,并邮寄送达债务人。
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合同条款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了强制执行承诺条款(融资方特别承诺,如届时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理协议义务,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同时,担保方特别承诺,如主合同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理协议义务,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银行账户条款、确认强制执行债务范围条款和违约核实条款。
合同经公证之后,保理商依约发放保理融资款。此后,该保理业务合同得到各方的信守和履行,该笔保理融资业务得到顺利开展。
近年来,我国保理业发展迅速,特别是商业保理发展尤为迅猛。从发展机遇来看,当前中国保理行业发展环境较好,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我国金融行业的改革开放近年来呈现良好势头,“一带一路”促进了我国对外经贸的快速增长,走出去步伐加快,我国保理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
另一方面,《民法典》也将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之一列入其中(第十六章 第761条—769条),使其成为新晋的有名合同。虽然只有短短的九条,但也可见国家对保理业发展的重视。
保理本质上属于信用经济,商业保理融资是信用融资,基本上没有抵押、质押等物保类增信措施,信用风险大,对强制执行公证有着较强需求。
通过保理进行融资的企业一般都是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问题。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虽然对融资方有较强的法律约束,但也正是这种强化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发挥了为中小微企业进行增信的效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了融资,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同时,商业保理也面临着再融资的需求,通过强制执行公证对保理业务真实性和保理债权可实现性进行证明和增信,为保理企业利用保理债权实现再融资奠定基础、提供条件。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甲,住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A,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乙,住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B,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保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当事人双方于二○二一年一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保理协议》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该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保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乙方自愿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给付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XXX万元及利息、保理服务费、提前还款手续费、违约金、公证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无异议。乙方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之规定,如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凭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保理协议》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依据上述事实及经申请人双方确认,兹证明甲的法定代表人A与乙的法定代表人B于二○二一年一月五日在深圳市签署了前面的《保理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和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及双方在该合同中的约定,自《保理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件出现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持本公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