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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示例:
近日,张先生和王女士前来兰州公证处咨询,称当时离婚时把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张先生,现在双方认为由王女士抚养孩子对孩子以后的生活更有利,商量想把抚养权变更到王女士名下,去民政局咨询,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对于离婚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是不能二次变更的。于是来到公证处咨询,希望将二人商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进行公证。公证员告知张先生和王女士,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变更抚养权协议》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已离婚的夫妻双方对法院下发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上已判决或已约定的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并重新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离婚的提供调解书、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判决书)、孩子的出生证明、公证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