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患有脊髓灰质炎的小曾坐着轮椅来到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咨询,希望公证员能为他排忧解难。
了解情况
经过公证员吴娴耐心了解:正值而立之年的小曾年幼时罹患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在两个月前小曾的父亲因病去世了,父亲在生前省吃俭用为小曾存下了一笔巨款,但因为小曾完全不能够独立行走,只能够依靠轮椅代步,每当需要用钱的时候小曾就要大费周章地跑银行一趟,既折腾了自己,又麻烦了别人。小曾本想着把钱给表哥林先生保管,自己需要用钱时再让表哥跑一趟,但是表哥林先生也有顾虑,那么大一笔钱,担心其他亲戚说闲话。公证员听了小曾的介绍后,又详细了解了他的家庭情况。目前,小曾未婚无子女,平日里请了一位阿姨照顾生活起居,生母虽健在,但因与父亲离异多年,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对小曾的生活过问不多,小曾也不同意由母亲插手他的事情,在亲戚中,就属表哥林先生与小曾感情要好。
排忧解难
考虑到小曾各方面情况,公证员首先建议小曾为自己确定合适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小曾在与表哥林先生简短沟通后,双方同意签署意定监护协议。至于小曾表哥林先生担心的问题,公证员再次向小曾提议,可以将父亲为其留下的存款提存至公证处,由公证机构负责资金监管,专项用于小曾今后的生活医疗所需,作为监护人的林先生并不直接享有对资金监管的权利。在打消了林先生的顾虑后,小曾和林先生欣然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
公证员提示
通过以上小曾的故事,我们获得了两个有价值的法律知识点。为什么小曾需要意定监护人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具体到小曾,当他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只能够被动地接受他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显然这违背了本人的真实意思想法。因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规定,让小曾主动为自己选定了监护人,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他的意愿。第二个法律知识点,什么是提存呢?它是指公证申请人为了合法的利益将标的物交予公证机构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的一种行为。那什么样的标的物适合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呢?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等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可以提存。
意定监护、提存都是与我们日常生活工作紧密相联的法律知识点,希望公证员的讲解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