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2022年黑龙江省公证司法鉴定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01-11 13:41:04  来源:黑龙江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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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公证和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宣传业务知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更好服务法治龙江、绿色龙江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需求,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议,省司法厅组织编写了2022年度公证和司法鉴定十大典型案例,现予发布,请各地在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中借鉴推广。

付某继承企业年金公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付某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申请继承其舅舅刘某遗留的企业年金。

经了解付某的舅舅刘某于2018年去世,刘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刘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因刘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死亡,其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刘某生前离婚,无子女,刘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则刘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其中刘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刘某只有一个姐姐刘A,刘A也先于刘某死亡。

公证过程

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已无法定继承人。申请人付某系刘某的外甥女,即刘某姐姐刘A的女儿。付某虽然是刘某的亲属,但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付某不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刘某的遗产。付某称,舅舅刘某生前患病一直是她照顾,刘某去世也是付某安葬的。2020年付某曾到几家公证处咨询过,都说其不是舅舅的继承人,舅舅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应归国家所有。付某对于不能继承舅舅遗产的情况难以接受,听说《民法典》生效了,于是再来公证处申办公证,看现在是否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

受理案件后,承办公证员分析后,认为刘某虽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去世,其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应该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付某的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未处理完毕,付某系被继承人刘某姐姐刘A的子女,所以付某可以请求代位继承。

经多方核实后,公证员查核刘某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先于其去世的情况属实,从而确认了付某的代位继承人身份属实,并为其及时出具了继承公证书,付某顺利的领取了舅舅的遗产。

案例点评

本案中,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准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使第二顺位代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公证人以其专业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彰显了公证作为我国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职能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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