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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买房之路顺利且有保障,越来越多的人在买房时,找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可没想到啊没想到就因中介未尽到审慎义务,到手的房子就这样“飞”了
付了定金的房屋被另售他人
福建厦门的王先生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挂牌出售的房屋,经中介居间磋商,王先生最终决定买下这套房子。然而,前来签约的并非是房屋产权人大金,而是他的弟弟小金。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王先生与小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和3万元中介费。
但随后,王先生催促对方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却遭到了拒绝。大金否认曾委托小金出售房屋,声称自己没有向中介公司提供委托书,并已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他人。
王先生则表示,签合同时,他就反复向中介确认过合同效力,中介再三保证大金委托了小金出售房屋,合同也明确规定了中介应保证该房产权属清晰等义务。所以,他才和小金签了合同,还将自己原有的房屋出售,以准备支付大金房屋的房款。
王先生认为自己为了买这套房子损失巨大,于是,以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中介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中介费。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讼争居间服务协议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份合同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并没有隐瞒重要事实,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不应该让其退还居间费。
法院:中介公司退还3万元中介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应注重审查核实与买卖双方身份、房屋权属、委托代理等材料的真实性,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被告中介公司在明知小金并非讼争房屋产权人情况下,仅凭小金自称有代理权就认为其有权出售讼争房屋,并居间介绍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未尽到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应有的审慎义务。
因此,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中介公司返还3万元中介费的诉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中介机构应尽到审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中介机构应如实报告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
房屋真实的产权情况
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小产权房、保障性住房、农村自建房等特殊房源,建议避免交易上述特殊房产,购买具有合法权证的商品房。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权利瑕疵等。
房屋真实的使用现状
包括是否存在承租人、具体租赁合同内容,以及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现有装修情况,使用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凶宅”等特殊情况等;房屋落户情况,学区房交易还包括学位占用情况等。
实际签约人的资格情况
包括审核签订合同时,实际签约人是否为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产权人夫妻双方是否均已到场签约;如由代理人代为签约的,审核是否具备合法的委托代理权限。应以合法的产权登记证明、结婚证、继承手续、委托授权书作为审查依据。
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
包括当前当地关于限售、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售房人是否属于限售对象,购房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及贷款资格,以及讼争交易的真实契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