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股权继承公证案例分析

时间:2023-01-12 11:08:58  来源:泰山公证处姜一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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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6月,王某因病去世,申请人李某、王B、王D因继承王某的遗产于近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主要提供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经查证,王某生前名下登记注册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以货币的形式认缴出资95%的股权。王某的父母均先于王某死亡,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共有四位:配偶李某、长女王A、次女王B、三女王C、儿子王D。王某生前持有股权所属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并未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

申请人向公证员提供了继承人王A和王C在北京某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二人以声明的方式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李某、王D在公证员面前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尹玉贵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上述股权的遗产份额全部由其次女王B继承。  

案情分析:

股权的继承区分于存款、房产的继承公证,申请人除了要提交常规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交股权所属公司的公司章程 。而被继承人在依法取得该股权的继承权后,能否继承股东资格,还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类处理。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做了限制规定的,应依照该限制性规定进行处理;如公司章程中未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则参照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能继承该股权,但能否取得股东身份,还需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则应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股权,其他股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人为股东。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自继承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持有股权占该公司股权的95%,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未对股权的继承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及《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公证员在查验核实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后,依法为李某及王D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为王B办理了股权继承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办案体会

公证处办理股权继承公证,虽仅需对被继承人的股权能否继承进行审查,但在办理本次业务时,公证员还是借此机会对股权的继承以及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取得相关规定进行了查阅和学习,丰富了业务知识。

在办理本次公证时,由于申请人提供了两份其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各公证处开通微信公众号在线扫码核查电子公证书的情况下,为了防范执业风险,公证员在办理时也可通过在线查验公证书的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公证书进行在线核查,保护诸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