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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微信的应用场景无处不在
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力的证据呢?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有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微信清理前,可以先保全证据
很多人的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内容也很多,会经常清理微信内容。但这时要注意,“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清理前可考虑先保全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能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到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通过公证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方式。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