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去世后财产只想给子女个人,怎么办理?

时间:2023-02-24 14:20:52  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不久前,李某夫妇来到我处,向公证人员咨询财产继承的问题。公证员和两人交谈后了解到,原来老两口都已经退休了,两人辛苦几十年存了一些存款也在南京买了两处房子,两人现在年纪比较大了,虽然只有一个女儿,但女儿和女婿的关系并不好,为了防止两人去世后女儿女婿离婚时女婿分上述财产,想在自己头脑清楚、身体也还可以的时候把这些财产安排好,让女儿可以省点心,但自己不知道如何处理,所以来公证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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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员了解完情况后,向两人告知,根据这种情况可以办理一个遗嘱公证。因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两人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在女儿继承下来后,继承的财产均是他们的夫妻财产,一旦两人离婚,另外一方是有权要求分得一半的。但如果遗嘱中确定他们的财产只归女儿一方的财产,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后,那么女儿继承下来后就是其个人财产。两人听后恍然大悟,按照公证员的材料清单准备好材料后在约好的时间顺利办成的遗嘱公证,两人拿到公证书后说公证处真是解决了他们的一大心事,并向工作人员连连表示感谢。               

公证员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财产的数量和种类较丰富和复杂,受教育程度普遍提升并且法律意识日益加强,对个人财产进行自我处分的能力和意识也在不断加强,所以关于遗嘱的咨询是公证业务中最常遇到的,但很多人不知道遗嘱内容具体怎么写,也不清楚去哪种遗嘱的形式效力最好。其实虽然理论上只要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任何形式的遗嘱都是成立有效的,但在实践中,经过公证的遗嘱更有能力确保遗嘱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安排遗嘱内容,遗嘱人的意志依靠公证遗嘱付诸于实践的机率必定远远高于其他遗嘱形式。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