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一佛山本地企业代理人到佛山市珠江公证处,称其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嫌侵犯其企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产设备并进行销售,故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保全公证以及提货公证。
珠江公证处围绕该案例分析
阐述了公证在C2C微信购物纠纷中的证明作用
主要厘清下面三个焦点问题
焦点一
微信信息能否成为C2C微信购物纠纷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依据?
C2C微信购物是从微信“朋友圈”功能衍生出的一种新型电商模式,买卖双方一般通过通讯录、手机号来添加好友,或通过熟人推介,卖方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买卖双方在成为好友之后,可以通过微信聊天窗口向对方发布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数据信息与对方进行买卖磋商的具体内容。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线索发现有商家在微信发布涉嫌侵权产品,于是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发现对方微信朋友圈涉嫌侵权的商品信息,于是通过微信聊天向对方表达了购买产品的意思表示,双方确认产品型号及数量后,申请人支付了对方要求的报价,并提供了收货地址等。双方在聊天记录中显示有具体型号产品的照片、物流单号,收款记录以及书面空白合同照片等。因买卖双方没有在同一时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而是通过C2C微信购物的方式达成合意并履行相应主要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卖家的朋友圈展示的产品视频和图片可以视为要约邀请,微信聊天记录的合同磋商的过程可以视为要约,货款支付、发货物流信息等可证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因此,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重要载体。公证处及时通过拍照和视频的方式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内容进行保全固定,可以为法官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且防止日后微信聊天记录丢失无法恢复,亦可保证证据鉴真。
焦点二
微信聊天记录保全公证文书在法院审查微信信息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与传统证据标准具有一致性,具体表现为证据主体、证据来源、取证程序、证据表现形式等要素的合法性。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取证的一种方式,以其法定程序的严谨尽可能地反映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信息,以此形成的公证书需要相反的证据才能予以推翻。因此,在法院审查微信信息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01 确保取证的申请人主体适格
由于法官对相关微信证据的审查认定把握相对严格,因此,公证处在办理电子数据类的保全证据公证首先要确定微信持有人就是微信证据的主体,原则上是要求是微信的持有人来申请公证,否则必须有相关授权委托材料。对于此种情况公证处是只做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截取账号信息;
2、若为本人手机号,通过拨打手机号、手机电话账单、登录移动或者电信营业厅等方式进行确认;
3、若为 QQ 账号登录,则需要申请人自己出具一份承诺声明,证明其为合法持有人,若对保全内容做过任何处理,将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珠江公证处公证员审查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委托权限,并要求其打印手机电话账单,以证明手机内的SIM卡为申请人实际使用,核实其手机华为账号实名绑定信息、微信实名绑定的身份证信息。虽然,微信出于保护使用人的信息安全的考虑,只显示绑定身份证号码的其中几位数字,但公证员通过核对身份证数字亦可以高度概然认为微信持有人、手机持有人和公证申请人为同一人,确保取证的申请人主体适格。
02 确保取证程序合法
笔者查阅了法院对于某些公证文书的负面评价的观点中,发现公证程序问题突出。有些裁判文书认为公证处取证时存在程序瑕疵,未对证据所在终端进行清洁性检查,公证环境不具有中立性,最终影响公证效力;有些裁判文书认为公证机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公证员不具有主体资格或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等因此无法保证微信证据取证过程中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没有被篡改。在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李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因原告据以主张赔偿的关键证据均源于案外人张某的百度网盘,但其取证的方式本身违法,即使其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010)粤0310民初7358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法院再次强调了取证方式合法性的重要性。
公证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关,履行着重要的证明职能,如果因固定事实时的程序不严谨导致法院常出负面评价,进一步也会影响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因此,公证员在办理微信证据保全公证时要严守程序正义这道关卡。在本案中,公证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客观记录,申请人手机链接了珠江公证处的WIFI,照相设备是公证处提供,显示来电号码的固话亦为公证处固话,两名公证员现场监督,中立的环境、严谨的程序是反映客观事实的必备条件。
焦点三
确保购买的商品和提货的商品为同一物
所谓提货公证就是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向侵权者订购涉嫌侵权产品,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提取之前已订购的涉嫌侵权产品,证明侵权者以经营目的销售侵权产品。确保购买的商品和提货的商品为同一物是实现证据关联性的重要一环,由于微信不像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有第三方资金监管、记录物流信息的功能,因此确保购买的商品和提货的商品为同一物是一个难题,公证处的作为中立的证明机构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如本案中,由于购买的物品是大型生产设备,价格昂贵,体积大,重量重,仓储运输极不方便。为了保证提货商品与微信购买的商品是同一物,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公证人员到达物流点后核对了提货单上的运单信息,并现场见证整个提货过程。由于大件商品需要运输到指定地点卸货,公证人员记录了运输车辆的车牌,并全程跟车陪同,不让商品脱离公证人员的视线。到达卸货点后公证人员通过拍照设备对申请人拆包展示并重新包装的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最后,由公证人员贴上封条,整个公证流程便完成了。
在上述案例中,购物的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程序的合法、确保提货商品和购买商品的一致是整个购物过程形成闭合的证据链的关键,公证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该细致谨慎,力求将整个过程完整真实地反映出来,在后续的调解和诉讼中,为法院提供清晰严谨的公证证据,减轻当事人和法院质证的负担,这也是公证机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