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保护网络消费者 构建互联网公证新模式

时间:2023-03-13 13:45:13  来源:重庆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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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可是,网络消费者也难免遇到次品假货、商品侵权、损害赔偿等难题,他们想举起维权的大旗,却往往深陷电子数据难以举证、私下取证又不被认可的困境。

孙宪忠教授曾言:公证就是民事法律根据具有公信力的形式,因此它是最佳形式,或者最有效力的形式。消费者维权当仁不让的要数我们的保全证据公证了。

涉及电子证据保全证据公证不是传统线下公证简单线上化,而是互联网技术与公证互相融合,创新发展。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对大家取证进行贴心提示。

1勿忘取证设备的清洁性检查。

首先建议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公证员会要求在取证环节中做好浏览器的清洁性检查工作;其次在公证机构场所以外取证的,应当对取证的计算机及可以外接的存储介质(例如,移动硬盘、u盘等)进行清洁性检查。

2切记保全证据的完整性。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内容的完整性,如果涉及多个问题产品,建议全部保全,单个产品可以选取重要内容予以保全;一个是过程的完整性,保全过程不能有折扣,否则将直接导致公证书记录步骤的不完整。

3留意网站底部的关键信息。

如果浏览网页时发现底部留存有网站主办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备案号等重要信息,务必予以保全。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收集到上述信息还可以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去查询ICP备案主体信息。

我处正不断优化公证办理程序,推出多种在线申请公证的方式,同时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网络消费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努力使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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