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7月,方铭入职石材公司,从事锯石工作,每月工资按月发放。石材公司为方铭办理了工伤保险。
方铭在切割石材过程中,不慎被跌落的石头压伤右脚。事故发生后,方铭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足毁损伤。
住院治疗期间,方铭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其中方铭支付1万元,余款由石材公司支付。医院给方铭的出院医嘱为:每个月回院复查;住院期间需陪护2名,出院后功能未恢复前需陪护1名;加强饮食营养及功能锻炼;暂全休2个月,2个月后回院复查,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全休;继续口服抗生素两周;如有不适,随时就诊。
随后,梧州市人社局认定方铭此次伤害为工伤。同年12月29日,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确定方铭右足毁损伤为八级伤残,无生活处理障碍。
石材公司曾为方铭向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了工伤保险赔付手续,并收到了对方铭受伤赔付的一次性补助金3万余元、鉴定费250元、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9万余元,共计13万余元。
之后,方铭向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他与石材公司的劳动关系,由石材公司支付工伤损失共计20万余元。同年10月28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石材公司向方铭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1万余元;驳回方铭其他仲裁请求。
方铭不服仲裁裁决,向岑溪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石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石材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0万余元。
谁应担责,各执一词
“仲裁裁决书没有解除我与石材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支持我要求支付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营养费等,有部分支持的金额相对过低,与客观事实不符。”方铭说。
石材公司辩称,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方铭受到工伤的事实无异议。退一步来说,假如方铭日后不能继续从事锯石工作,公司可以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给方铭,因此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于方铭主张的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7个月计算;医疗费,公司已全部支付;护理费,应按75元/天计算;营养费,没有依据;交通费,没有发票证明。
石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庭笔录复印件,证明公司以现金、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支付了方铭的全部医疗费之外,还多付了5万余元给方铭。
历经两审终有定论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方铭入职石材公司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方铭实际在石材公司从事工作,石材公司为方铭办理了工伤保险,方铭也是在石材公司工作中受伤,石材公司亦无异议,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方铭在石材公司工作中受到右足毁损伤,已经相关机构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八级伤残。因此,方铭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外,石材公司还应向方铭赔偿依法由其承担的其他经济损失。
关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岑溪市法院指出,方铭在仲裁阶段和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要求解除与石材公司的劳动关系,可见方铭已经完全没有合同续期的意愿;方铭出院后,石材公司没有要求方铭继续工作,目前其身体状况确实难以从事石材公司经营的锯石工作,即使石材公司愿意接受方铭继续工作,事实上方铭、石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名存实亡,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下去,依法应当予以解除。
岑溪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方铭因治疗工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异地就医交通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依法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将上述款项共计13万余元支付到石材公司账户,石材公司应当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方铭。异地就医交通费因无发票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核定正确。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对方铭二次住院治疗实际发生医疗费1万余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进行核定,此款依法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现方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最终向其核发二次住院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石材公司负担该费用的条件未成就,因此,法院不作处理。方铭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核发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岑溪市法院指出,方铭工伤构成八级伤残,石材公司应当支付11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方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方铭以月工资2987元作为其月平均工资理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石材公司应向方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余元。方铭工伤住院治疗实际时间为220天,方铭主张其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方铭的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方铭应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2万余元。方铭住院期间,由于石材公司没有派人护理,石材公司应当支付护理费3万余元给方铭。
2019年12月30日,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石材公司与方铭的劳动关系;石材公司应向方铭支付13万余元;驳回方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石材公司不服,向梧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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