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当事人于某电话向公证员咨询,称其父亲老于是某公司股东(占股50%)兼法定代表人,去年因病不幸去世,现公司开展业务,将与他人签订合同,但因法定代表人去世,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于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股权继承公证。
公证办理
经公证员询问得知,老于的配偶诸某健在,也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老于只有一个独生女于某,老于的父母均已去世多年。公证员告知于某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让其准备好后到公证处办理。
当日下午,于某与母亲诸某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工作证明、死亡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证明等,公证员接待了当事人,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受理了此项公证。
受理后,公证员着重对继承人的情况,被继承人取得股权的时间、股权出资是于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及于某和诸某针对股权有无特别约定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股东资格公证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和其现任职证明。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对当事人继承股东资格有无限制性规定以及审查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否存在限制其继承股东资格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公证机构仅为其办理股权继承公证。
公证员经审查询问得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继承人于某系公务员身份,不能继承且表明自愿放弃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诸某系该公司股东之一,无其他特殊身份,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最后,经询问确认,被继承人老于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因其女儿于某表示放弃对老于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及股东资格的继承权,故老于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及股东资格的继承权,由其配偶诸某继承。
公证员说
通过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可以及时确认股权归属及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将有利于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保证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正常,从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