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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和乙是一对80后夫妻,自孩子出生后,乙便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由于甲的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双方感情逐渐破裂。甲向乙提出离婚,乙打算接受甲的提议,但又对财产处理的问题心存顾虑。于是,甲乙双方来到五邑公证处咨询。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甲乙申请离婚登记,须先经历 “离婚冷静期”。公证员告知甲乙双方,在完成离婚登记前夫妻双方既可以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也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其区别在于:
(1)生效时间不同。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发给离婚证之日,在离婚登记完成前离婚协议不生效,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字即生效,不因离婚与否而发生变化;
(2)约定的范围不同。离婚协议可以对财产、双方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能对财产进行约定。由于离婚协议是在完成离婚登记时才生效,如果希望避免完成离婚登记前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恶意举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并因此引发纠纷,双方可以事先按照离婚后财产分割、债务偿还等的意愿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从而更好地约束即将离婚的双方,预防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而冷静期过后,如果双方希望继续经营这段婚姻,则可再次以公证的形式对协议进行变更。
经考虑,夫妻双方最终决定申请离婚登记,并决定离婚前先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于双方在财产具体约定上存在分歧,五邑公证处启动了“公证+调解”的家事法律服务模式,公证员向双方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继续进行调解。
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极大扩展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乙作为全职太太在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离婚时乙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对方主张适当的补偿。
公证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充分调解的基础上起草了协议,并对协议的相关事宜进行充分告知,同时采用分别谈话的方式,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