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爷爷去世,房子能直接由孙子继承吗?

时间:2023-04-12 10:03:27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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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传统认知当中,老一辈遗留的财产可以自然而然的传给下一代,只要家里没有矛盾,甚至可以“隔代传”,那么如果爷爷去世了,财产能直接遗留给孙子吗?

我们以一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近日,小夏一家来到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小夏称,2020年3月,他没有购房资格,借用了其爷爷一个人的名义全额房款购买了建邺区河西中部的一处房产,购房时其奶奶已经过世,其爷爷年事已高,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2022年底该房产完成交付,并登记在其爷爷一个人名下。2023年初,其爷爷去世,小夏原本以为购房款自己出的,房子自然会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却被房产局告知需要办理继承手续,因此前来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

公证员咨询得知,小夏的爷爷去世前并没有留过遗嘱,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房屋并不能由小夏继承,因为上述房产需要小夏的父亲及其兄弟姐妹办理办理法定继承手续,而小夏并不是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还告诉小夏,由于小夏的爷爷未订立过遗嘱,小夏爷爷遗留的财产需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常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或者第一顺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房产。

本案中,小夏作为爷爷的孙子,并不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即使小夏的父亲及父亲的兄弟姐妹均表示放弃继承小夏爷爷的遗产,同意房屋由小夏“继承”,小夏也无法继承爷爷的遗产。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上述房产最好由小夏的父亲继承,小夏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小夏父亲继承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再通过买卖、赠与和继承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小夏。

公证员提醒

本案中,购房款是孙子全额支付,孙子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最后房产却没有办法直接给孙子,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呢?小夏的爷爷可以订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自己去世后将房产遗留给孙子,通过遗嘱的形式排除法定继承人。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上述案例中小夏的爷爷如生前订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小夏,则遗嘱生效后,小夏可以通过遗嘱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将房屋遗留给孙子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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