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哪种公证让彼此更安心?

时间:2021-03-04 15:41:47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郭女士夫妇二人都是广州退休人员。儿子婚前,二人支付首付款为儿子购得一套一居室住房,结婚后贷款由儿子儿媳偿还。现在儿媳妇怀孕,考虑孙子出生之后需有一方父母帮忙照顾,现有住房不够三代同住,因此打算再购买一套两居室住房。作为父母,还有一定能力帮孩子减轻一下生活负担,因此,想负责儿子新换两居室的出资。

本案中,怎样能防止自己出资购买财产不受损失?

作为父母,一方面,真心希望儿子和儿媳能够夫妻恩爱,家庭幸福;另一方面,又有所顾虑,万一两个年轻人因为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儿子婚后出资购买的这套房产,是不是就会被儿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出去?作为普通工薪阶层,为儿子购买两居室的出资需要支付夫妻二人大部分的积蓄。怎么能防止儿子和儿媳离婚时自己家的财产不会受到损失?

公证说法

周先生与郭女士的顾虑代表了很大一部分老人的想法,也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问题。一方面现在房产占据家庭生活支出的主要份额,甚至需要两代人的奋斗,老人的顾虑是人之常情;另一方面,夫妻结婚组建家庭后,就成为了一个整体,都在为家庭努力奋斗着,如没有特殊情形,双方签署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往往与人们传统的婚姻观念相融度不高,也容易在夫妻之间产生隔阂。

有鉴于此,公证员建议:周先生与郭女士和儿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周先生与郭女士在某银行账号下的存款赠与给儿子一人,用于购买某地点房产的出资,儿子使用该笔资金所购买的房产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公证后,周先生与郭女士根据合同约定赠与方式转账支付资金,并保留好转账凭证。在儿子与儿媳之间没有发生感情纠纷的情况下,赠与合同公证书与转账凭证等证据可均由周先生与郭女士保管,一旦儿子与儿媳之间因感情不和对房产分割发生争议,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