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2年9月,郝某强来到XX市某公证处咨询办理存款继承事宜。郝某强称:其姐姐郝某珍于2018年9月30日因病在XX市死亡;郝某珍与张某林于2001年离婚,郝某珍后一直未再婚;郝某珍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养子女、继子女;郝某珍生前直到弥留之际都是由其兄弟姐妹照料,郝某珍的父亲郝某山、母亲苏某香、祖父母、外祖父均已先于郝某珍死亡;郝某珍生前遗留有若干笔存款,现需办理继承上述存款的公证。公证员为郝某强解答了办理该事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办证流程。
2022年9月21日,郝某强与郝某祥、尉某龙等一同来到公证处办理存款继承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郝某珍死亡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郝某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其四个弟弟郝某平、郝某强、郝某祥、尉某龙,其中郝某平已死亡,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显示郝某平于2018年8月24日死亡;郝某平的配偶是郭某平,郝某平共有两个子女:儿子郝某斌、女儿郝某荣。
经公证员询问,郝某珍、郝某平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尉某龙原名叫郝某龙,后来因入赘改了姓;郝某平实际死亡时间为2018年10月3日,郝某平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上的死亡日期为农历日期。
公证员刘某向当事人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当事人,因郝某珍死亡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郝某珍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郝某平与郝某珍死亡时间的先后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郝某平先于郝某珍死亡,郝某平应继承郝某珍的遗产份额由儿子郝某斌、女儿郝某荣代位继承;但郝某平实际死亡时间为郝某珍死亡之后,郝某平应继承郝某珍上述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郭某平、郝某荣、郝某斌。
听了公证员的解释说明,当事人表示理解,并联系了涉及到的所有继承人来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经审查当事人的意见并充分核实郝某珍、郝某平的死亡时间及亲属关系情况后,公证处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2)XXX证X字第1XXX号 申请人:郝某强,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郝某珍,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郝某强因继承被继承人郝某珍的遗产,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存款继承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郝某强、郝某祥、尉某龙、郭某平、郝某荣、郝某斌的身份证件;临汾市XX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郝某珍、郝某平、苏某香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XX市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郝某珍、郝某平、郝某山的亲属关系证明;存单、存折;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郝某珍于2018年9月30日因病在XX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郝某珍与张某林于2001年离婚,郝某珍生前未再婚。郝某珍无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郝某珍的父亲郝某山、母亲苏某香均已先于郝某珍死亡。 郝某珍的弟弟是郝某平、郝某强、郝某祥、尉某龙。其中郝某平于2018年10月3日死亡;郝某平的配偶是郭某平,郝某平的儿子是郝某斌、女儿是郝某荣。郝某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郝某珍死亡。 三、申请人郝某强向本处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郝某珍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存款四笔(编者注:存款具体信息省略),户名均为郝某珍。 四、申请人郝某强及郝某祥、尉某龙、郭某平、郝某荣、郝某斌声明,至今未发现被继承人郝某珍生前就本公证书第三条所列财产立有遗嘱或与他人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并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本公证员登录XXXX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经查询郝某珍、郝某平在该平台无遗嘱数据记录。郝某强声明除本公证书第二条所列继承人外,无遗漏其他继承人,否则,承担返还所得遗产的义务。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郝某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郝某珍的上述遗产。郝某祥、尉某龙发表声明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郝某珍上述遗产的继承权。郭某平、郝某荣、郝某斌发表声明均表示放弃对郝某平应继承郝某珍上述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郝某珍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郝某珍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郝某珍与张某林离婚后生前未再婚,郝某珍无子女,郝某珍的父亲郝某山、母亲苏某香均已先于郝某珍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故郝某珍的上述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郝某祥、尉某龙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郝某珍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郝某珍的上述遗产应由郝某平、郝某强继承。因郝某平在尚未实际取得上述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郝某平应继承郝某珍上述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郭某平、郝某荣、郝某斌,因郭某平、郝某荣、郝某斌均表示放弃对郝某平应继承郝某珍上述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郝某珍上述遗产由郝某强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