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与合同公证,成全父母心意

时间:2023-05-05 15:51:51  来源:成都市蜀都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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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先生夫妻只有一个女儿小李,现已结婚,外孙女小宝快要上小学了。

李先生夫妻所居住的房屋附近有一所离家近,师资力量也不错的小学,李先生夫妻就想现在把房屋过户给女儿小李,使小宝可以就近上学。

但是李先生夫妻只有这一套住房,老俩口自己还要继续居住,而且因女儿女婿时常吵闹,他们又担心女儿的婚姻不稳定,不愿把房子也分给女婿。

公证办理

根据李先生夫妻的需求,公证员建议李先生夫妻和小李可以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在赠与合同中注明,李先生夫妻赠与的房屋只赠与给女儿小李个人,不作为她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李先生夫妻可以居住在上述房屋中直至去世,小李也同意接受上述赠与房屋以及所附加的条件,在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以后,他们一家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和居住权备案登记手续。

公证员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李先生夫妇过户房屋以后还想要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中,可以办理居住权登记。

法律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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