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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23年4月4日,申请人A、B、C因继承被继承人D的遗产,向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申请人称被继承人D为A的配偶,为B、C的父亲,D去世已有十年。在D去世前,其在其工作单位申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该房屋已建成交付,一直对外出租,尚未办理产权。现其工作单位通知批次办理分户产权,购房业主去世的,继承人需提供继承公证书,于是申请人向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公证过程
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及对被继承人工作单位XX大学基建处老师进行了调查核实,得知被继承人与其工作单位签署的《XX大学教职工经济适用房申购协议》属实,申购协议中地址为学校新校区XX苑XX幢X单元X号,现已变更为XXX街道XX号幢X单元X号,并了解到本案所涉及的经济适用房早已建成交付并即将要办理产权证,学校之前已顺利办理了二批分户不动产权。
考虑到本案被继承人所购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件,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为其根据《XX大学教职工经济适用房申购协议》所享有的协议项下的权益。
基于以上工作的开展,公证员顺利办结该继承权公证。
专业提示
原《继承法》明确了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现民法典中没有对遗产范围一一列举,仅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的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有形财产、虚拟财产、财产权益等都可纳入财产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本案所涉及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签署的协议项下权益。
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 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 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 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 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