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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一年十二月,蒋某向我处咨询:其丈夫李某是阜阳某商业银行员工,在上班途中因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期间购买了该商业银行的股权,现在按照银行要求的变更股权持有人。蒋某和李某是原配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即女儿李某某(未成年), 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死亡。
听了蒋某的叙述,该案并不复杂,系普通的法定继承。蒋某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继承财产为获益行为,监护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代理被监护人放弃上述财产的继承权。
那么本案中李某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区分夫妻财产后,属于李某的财产份额为李某的遗产。继承结果只有两种:一是蒋某和李某某共同继承李某的上述遗产;二是蒋某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由李某某一人继承。蒋某非常迷茫:女儿还小,娘俩相互寄托,表示怎么办理都可以,只有能解决问题。
为此,公证员联系该银行法律顾问,详细叙述蒋某的情况,银行的法律顾问表示,能区别清楚蒋某和李某某各占股权多少份额就可以。
公证员传达了银行方面的答复,蒋某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由其女儿李某某一人继承,最大限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又能解决实际问题。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皖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X。 法定代理人: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关系人: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X。 被继承人:李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2021年XX月XX日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蒋某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公民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股权证书等相关材料。 本公证员就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顺序和继承权的丧失及公证事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详尽告知了前述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关系人。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关系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以及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对本公证事项的告知内容完全理解,并承诺其申请办理本公证事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陈述及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否则,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愿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愿承担赔偿责任。关系人表示对本公证事项的告知内容特别是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完全理解,并承诺其在办理本公证事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陈述及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对申请人申办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已对有关继承事实确认如下,并表示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就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情况,本处依法进行核实,现确认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2021年XX月XX日因病在XX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和蒋某是原配夫妻,共育有一个子女为李某某,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子女; 三、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 四、被继承人李某遗留有与其妻子蒋某共同共有的财产为:阜阳XXXX银行的股权:股权证编号:XXXX,股金账号:XXXX、分红账号:XXXX。上述财产性权益一半是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 据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经登录全国公证遗嘱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李某生前立有经过公证的遗嘱。 现申请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蒋某要求代替申请人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关系人蒋某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和陈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蒋某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李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