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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居民李女士来到苏城公证处寻求帮助。据李女士称,其父亲早年死亡,其母亲金女士年事已高,母亲不愿名下保留有房产,希望将其单独所有的一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拆迁安置房过户给自己,但是母亲又担心自身的居住问题得不到保障。李女士表示愿意在母亲有生之年将上述安置房提供给她居住。为了能让母亲安心,李女士请公证处帮忙想想办法。
由于涉及的拆迁安置房目前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直接登记居住权。于是,公证员提议李女士和金女士可以办理居住权协议书公证。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项用益物权,居住权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遗嘱设立居住权。
李女士听后当即表示,会和母亲商量设立居住权之事。几日后,李女士和母亲一起来到公证处,在向公证员详细了解居住权协议书公证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之后,她们共同表示要申请办理居住权协议书公证。
随后,公证员为李女士和金女士起草了《居住权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李女士在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时协助其母亲进行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期限至母亲死亡时消灭,并约定了由李女士负责提供家具电器等配套设施,居住期间支出的各项费用由李女士承担等。
金某在母亲节临近时拿到公证书,激动地说:“这下我可以在这套房子里安度晚年了,免去女儿后期房产继承手续的同时还能保障自己的居住权。李女士也表示:“感谢公证员的建议,居住权协议公证书解决了长期困扰母亲的难题,这份公证书无疑是母亲节送给妈妈的安心礼物。”
当前,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在生前就将房屋转让给子女,公证员建议:在您将房屋转让给子女或是出资给子女购房时,不妨与子女签订一份《居住权协议书》,这样既可以消除养老住房的后顾之忧,又可以保障家庭财富的顺利传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限;
(五) 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