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日臻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意义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是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需要,是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用好用到位的重要举措。
全文共7个条文、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的确定、生效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原则
法院依当事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能主动依职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这是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法理,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惩罚性赔偿,并陈述理由及提供证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明确了侵权人“故意”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3条对“故意”情形的原则及特定情形的认定进行了规定,条文第1款明确列明“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作为法院判定“故意”情形原则性的考量因素,从被侵权客体的类型、权利的稳定状态,知识产权转化、转移形成的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原被告是否存在业务合作等进行综合考虑。条文第2款,具体列明可以直接认定“故意”情形,可以看出法院基于过往审判案例的经验,对故意侵权背后涉及的情形进行了总结归纳。通过对 “故意”情形明确认定,既能为法官裁判时提供依据,也能指明权利人收集“故意”侵权情形证据的方向。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明确了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4条对“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原则及特定情形的认定进行了规定,条文第1款明确列明侵权行为的“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情节严重的因素。情节严重跟侵权行为的频次、持续时间,深度广度,侵权行为产生后果,以及侵权人在诉讼的积极、消极应诉的行为因素直接关联,从而限定了法院判定“情节严重”情形的需考量因素。条文第2款围绕前款“情节严重”原则,列明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例如对“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的原则,具体的情形为“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界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解释》第5条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的依据,列明四种依据,前三种“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基本裁判依据,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情况予以适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参照权利人的“权利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基数。并且在举证责任中,法院基于“书证提出命令”,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如果被告拒绝提供,法院参考权利人主张和证据确定计算基数,加重被告责任。
通过对解释得解读,不难发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不仅是司法制度的优化,更是对权利人举证责任及证明程度的要求,公证在知产领域的证据固定优势将更为突显。公证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起到巨大作用,尤其针对侵权人故意的法定情形,侵权行为严重性的法定情节上,权利人需要积极运用公证手段收集、固定符合法定情形、法定情节的证据,以便支撑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另外,在“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的依据方面,权利人难以评估自身损失,被告拒绝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情形下,法院将以“权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判赔的计算基数,对于“权利许可”的协议,建议办理协议公证,明确许可费的计算规则、计算方式,许可费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捆绑知识产权转化产品的销量来支付。公证的作用,通过增强合同的真实性,加强许可协议作为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