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潘某的姐姐潘某某于2021年因癌症去世,潘某某生前无儿无女,晚年生活不能自理时与其唯一的弟弟潘某共同生活,并留给潘某一份代书遗嘱,表示在其百年之后,其名下的房产、基金股票等财产均由其弟弟潘某继承。
潘某某死亡后,潘某拿着这份遗嘱前往银行等部门办理领取遗产业务时,被告知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证明后才能顺利办理。这让潘某犯了难,在银行的指引下,潘某向公证处寻求帮助,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受理申请后,公证员审核潘某提交的有关被继承人生前身份情况和亲属关系情况的材料时发现此案有两方面难题,一是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代书遗嘱的效力,二是核查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及亲属关系状况。
首先,针对潘某提交的代书遗嘱,根据询问遗嘱见证人(包括代书人)立遗嘱时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和意愿的表达,以及核查见证人是否具有适当的身份,观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现场录像等,核实认定了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为其真实意愿的表达,见证人身份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被继承人虽然生前在本地工作,但户籍在省外,公证员通过发协查函的方式与当地公证机构取得联系,请求当地公证机构协助核查当事人户籍资料和婚姻情况,同时派人前往被继承人生前单位,调取了其干部履历表等材料。
经过对全部继承人的询问和核查,以及通过全国公证信息平台查询遗嘱人是否具有其他生效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确认全体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代书遗嘱为其唯一有效遗嘱,并对遗嘱内容和潘某根据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有关财产均无异议。本公证员经调查核实后,为当事人出具了遗嘱继承公证书。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2)黑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潘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潘某某的遗产,于2022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交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股票基金查询单、干部履历表、遗嘱书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潘某某于2021年XX月XX日死亡。 二、据被继承人潘某某的遗嘱继承人潘某称,被继承人潘某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生前立有遗嘱,该遗嘱为被继承人潘某某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三、继承人潘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的财产: (一)交通银行,客户账户:XXXX,金额:XXXX元。 (二)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账号:XXXX。金额:XXXX元。 兹证明潘某某生前所立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遗嘱内容真实、有效,潘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由潘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