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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女士向公证员咨询,说她想买一套房子,目前已与卖方马先生达成初步买卖意向。
这套房子是马先生婚前全款买的,在成都市不动产管理部门能查到房产合同备案信息,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因此不能立即过户给罗女士。而罗女士则对这套房子各方面都很满意,甚至可以接受不能马上过户这个条件。
因此,在房屋顺利过户前,罗女士希望能办理相关公证,以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
公证过程
公证员告诉罗女士,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买卖双方可以先办理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
公证员提醒罗女士应对房屋目前的真实情况作详尽的了解,如果日后出现卖方反悔、买卖合同无法签署等情形,马先生可能只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而该房屋今后是否具备转让条件,公证机构没有能力和责任作任何保证,罗女士应自行分析判断。
罗女士听完公证员的解答,综合评估风险后仍认为办理公证可以有效地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于是,当天下午与马先生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了预约合同公证。
专业提示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指预约出卖人根据其与开发商订立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期待取得的房地产,安置约定的交易方式转让给预约买受人而达成的买卖预约。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预约合同不等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也不作为不动产产权转移的依据,预约合同性质本身并不要求预约合同签署时所涉房产已经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
鉴于合同项下之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买卖双方的二手房交易行为是以卖方前手办出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基础的,故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开发商的资信程度、房屋建筑有无超出规划要求、购房者有无拖欠购房款或其他违约行为等,足以影响双方的交易进程,买方在与卖方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有必要对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进行充分的预测、了解,以求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可以促使买卖双方在缔约时审慎衡量利害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使双方实现所期待的物权变动之目的。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