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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位当事人前来我处称自己的父亲去世,在整理父亲的手机时,发现其父手机“微信零钱”显示有一万多的余额,通常“微信零钱”可以通过提取到银行卡的方式将其取出,但是通过和当事人沟通了解后得知被继承人因为使用微信较早,微信刚面世的时候并不需要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但是可以收红包和接收转账,后因微信安全服务升级,提取“微信零钱”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此时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上述认证无法完成,致使“微信零钱”无法取出,当事人联系了微信客服,后告知需办理继承权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为了明确该微信账号下“微信零钱”是否为其父所有,系被继承人的遗产,我处给继承人出具了查询函,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给我处回复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余额资产证明书》。公证人员查阅了《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和《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等规定,确认“微信零钱”的所有权归微信使用权人,即初始注册申请人,确认了这笔财产的属性。最后,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结了其父遗留的“微信零钱”的小额继承公证,当事人凭继承公证书顺利取到了其父遗留的“微信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