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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王先生年近七旬,与李女士再婚近二十年。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他们各自有一名子女。近日,王先生身体欠佳,他想把自己一生积攒下来的家产留给自己的子女,担心给家庭添乱,思来想去,他来到广州公证处,说明了自己心愿后,公证员向他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继承篇的相关内容。王先生听后表示,要用公证合理安排自己的财产。
几天后,王先生和李女士一起来到公证处。根据两位老人的意愿,公证员为他们办理财产约定协议、遗嘱公证。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王先生、李女士均表示同意二人各自名下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婚前财产。在遗嘱中,王先生阐明自己的住房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同时李女士享有居住权直到她去世为止。
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坚持依法办证,以理服人,消除两位老人的顾虑,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公证员说
再婚老年人之间最突出的矛盾就是财产问题,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必要的规划,以解决子女的心头忧虑,这样会大大降低子女反对老年人再婚的现象,也会切实防患于未然,避免老人百年之后引发子女与再婚配偶的诉讼。
通过财产约定协议、遗嘱等公证,让老年人和各自的子女都吃上定心丸,也能促进子女间的友好相处,为解决日后夫妻、子女之间的矛盾提供重要、合法的依据,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协议涉及财产凭证(例如:房产证、银行存折等);
4.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文本;
5.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属凭证;
4.遗嘱人与受益人亲属关系证明;
5.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