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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案件继承人与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来到苏州公证处对遗产管理人资格进行公证,由于前期承办公证员和律师已就该案例经过多次沟通,深入了解了继承人相关诉求,确定了按照继承人以及专业机构的声明和申请进行公证这一解决方案,于是公证员在审查相关材料后立即着手受理案件,并于第一时间出具了公证书,解决了一起遗产管理难题。这是苏州公证处首例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也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苏州成功落地的一次有益尝试。
·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不仅弥补了《继承法》在遗产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缺,也有利于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保护、管理和分配。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遗产管理人制度一直是法律案件尤其是民商事(家事)法律案件中的热点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既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指定,也可以由继承人推选产生,而当遗产管理人产生后,由公证处确认遗产管理人资格,可以使遗产管理人更好地履行职责。
近年来,为充分发挥公证在遗产管理领域的优势作用,使家庭财富得以合理传承和利用,我处在积极探索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路径方面作出了一些尝试与努力。2021年,我处主动参与遗产管理人推荐互认计划,建立遗产管理人推荐库,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入选首批遗产管理人(机构)推荐库,截至目前,已有49家专业机构入选我处遗产管理人推荐库。2023年6月初,我处与苏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围绕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公证行业的应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共同探索遗产管理领域内“公证+律师”综合法律服务模式。2023年6月下旬,我处起草《遗产管理人资格确认业务办理指南》,为公证人员办理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提供规范化制度依据和指导。
此次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的出具,是我处在遗产继承领域实践创新的有益探索。今后,我处将及时梳理总结遗产管理人公证实务工作经验,积极为民法典实施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推进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同时,我处还将主动探索建立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机制,为遗产管理实践提供更多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服务方案,以进一步发挥公证在财富传承领域的职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