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近日,市民田先生遇到一件烦心的事情,特地来公证处咨询,希望能够得到专业的帮助。经公证员深入了解得知,田先生与王某于2018年结婚,2020年2月,王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王某账户,后王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登记在王某和田某夫妻两人名下。多年后,田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王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田某和王某共同偿还。
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公证员的解答:
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理由1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该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理由2 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
理由3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针对多数当事人关心的夫妻间房屋归属问题,在此整理了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仅供参考)
婚前买房
婚后买房
父母出资买房(婚前)
父母出资买房(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