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漏继承人的公证协议是否因为程序违法而无效?

时间:2023-08-01 10:26:17  来源:唯辩律师事务所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遗漏继承人的公证协议是否因为程序违法而无效?

微信图片_20211112091505

案情回顾

老王家有两套住房、三个女儿,老王百年后,三个女儿进行协商,由付出较多的大女儿分得其中一套房屋1,二女儿、三女儿共同所有房屋2。三个女儿达成协议后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携公证书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五年后,大女儿分得的房屋1进行拆迁改造,可以获得不菲的补偿金,二女儿、三女儿因此不平,竟找到了多年未有联系的,当初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未与老王体现亲子关系的四女儿。

原来,老王有四个女儿,四女儿出生后因老王无力抚养,送给了亲戚,但是两家住的很近,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四女儿还是住在老王家一起生活,直到亲戚搬离老王所在的城市,四女儿从此和老王家失去联系。

现二女儿、三女儿鼓动四女儿,要求四女儿以公证协议遗漏了继承人系严重程序违法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证协议无效,老王的遗产应进行重新分配。

      那么,被送养的子女是否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原则上被送养的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也有两种例外: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二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也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关于民事行为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们知道,如果法院在审理中有程序违法的地方,那么判决是无效的。但是公证处遗漏了继承人所作出的公证书是程序违法了吗?

首先,根据公证时老王三个女儿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确实显示老王及其配偶育有三女,公证处依据相关规定审查了所有材料、并到老王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确认老王与配偶育有三个女儿无误。因此,公证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对协议的公证,并没有任何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驳回了四女儿要求确认公证协议无效的诉求。

那么,现在增加了新的继承人,是否要对老王的遗产进行重新分配呢?

再看一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三个女儿去公证处对遗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时,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老王的遗产并不应该变成按照四个女儿之间的法定继承来进行。应当按照当时协商的由大女儿多分的相应比例,计算加入新的继承人来分配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