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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图片来源:凤凰网
小杨打电话到广州公证处,称他的叔叔老杨在不久前因病去世了。据小杨讲述,老杨一直未结婚,无儿无女,独自一人生活了七十多年。针对此种情况,村集体给老杨申请了“五保户”,平时就靠补助金和村集体的帮扶度日,生活起居多依靠小杨照顾。
老杨去世后,名下遗有一笔银行存款,对于该笔存款的归属问题,小杨存有疑问,希望公证员帮他答疑解惑。经询问,公证员获悉老杨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亦没有和任何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老杨的父母均先于老杨去世,老杨共有兄弟姐妹三人,都在老杨之前去世了。
公证员说
公证员告知小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因此,老杨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小杨疑惑,老杨生前未结婚、无子女,老杨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老杨去世了,无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没有继承人了,所以这些财产就无法继承了吗?
公证员告知小杨,虽然老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已去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老杨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存款的继承公证。听了公证员专业、耐心的解答,小杨彻底明白了,他对公证人员表示深深的感谢,更对公证人员专业的解答以及热情的服务给与了高度的认可。
延伸阅读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未直接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作出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因此,“五保户”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关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简单理解是,被继承人去世后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也早已去世,其兄弟姐妹是继承人。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遗产份额应由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该条规定的价值在于扩大了代位继承权主体的范围,有利于被继承人遗产在旁系血亲中的流转,减少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集体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