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产如何分配?

时间:2023-08-03 15:43:10  来源:杭州互联网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娄某、王某两老有四个子女,名下有两套房改房,其中一套房屋已过户给大儿子娄一,对于剩余一套房屋的分配,二老立有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房屋中属于二老各自的产权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娄二、娄三、娄四继承,每个人份额均等,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老生前均未撤回或变更遗嘱。娄某于2015年死亡,王某于2022年死亡,娄三于2021年因意外死亡,且娄三生前于2000年离异后未再婚,有一子。现娄家人想继承两老留下的房屋,但娄一、娄二、娄四以及娄三的儿子对谁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以及各自继承多少份额争执不下,来公证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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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王某的份额,

娄家人各有想法:

娄二和娄四认为,母亲遗嘱中指定了三个继承人,娄三死亡,只剩两个遗嘱继承人了,所有的财产都应由娄二和娄四共同继承;娄三的儿子认为,父亲娄三死亡后,自己可以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娄一认为,娄三死亡后,自己也有权继承母亲王某的遗产。四人各有理由、各执一词。
公证员解答

王某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其遗产份额由娄二、娄三、娄四继承(各1/6份额,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2022年死亡时,遗嘱即生效,此时,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娄二和娄四健在,娄三已先于王某死亡。依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对应部分(1/6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该份额应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娄一、娄二、娄四以及娄三的儿子四人共同继承(各1/24份额)。

最终,依据王某的遗嘱以及法律规定,四个人都能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且娄一能继承房屋的1/24份额、娄二和娄四均能继承5/24份额(其中1/6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1/24为夫妻共同财产)、娄三的儿子能继承1/24份额。娄家人经协商后,最终决定按遗嘱和法律规定继承王某的遗产,并各自确认了应得的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不适用遗嘱继承之中。遗嘱继承中若发生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则该遗产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订立遗嘱可以达到按照自已意愿处分身故后财产的目的,但如发生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建议立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及时变更遗嘱内容,避免产生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