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王女士今年40岁,父母已经去世,与配偶离异,有一独生子9岁由其抚养。王女士最近身患重疾,感觉自己时日不多,最放心不下自己的未成年儿子,同时也担心自己身故后,其多年来打拼积累下来的财富会被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其前夫侵占,从而无法保障自己儿子的利益。
于是王女士前往公证处咨询,希望能在其身故后能让其信任的人帮忙理财,将自己的财产顺利传给独生子,也能够弥补儿子未成年时甚至成家立业之前无力理财的缺陷。公证员经与王女士进行充分沟通后,建议王女士可以选定自己信任的人作为受托人从而设立遗嘱信托,指定其独生子为受益人,由受托人在王女士身故后负责管理王女士的遗产,将相关的遗产及相应收益用于儿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如此可以解决王女士关于遗产传承的后顾之忧。
王女士经过思考,选择其表妹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在公证员的指导下设立遗嘱信托。如此安排,在王女士身故后,其表妹负责管理王女士的遗产,并将管理的遗产和对应收益,按照王女士预先设定的方式,用于王女士儿子所需之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已正式确定了遗嘱信托的法律地位。所谓遗嘱信托,是委托人以遗嘱方式作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并实际将其名下遗产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在委托人死亡后进行管理、处分,并使受益人因此收益的一种方式。
涉及财产传承的公证事项包括遗嘱(遗赠)公证、继承公证、遗嘱信托公证、意定监护公证等等。相比遗嘱(遗赠),遗嘱信托适用于对遗产管理和分配有特殊需求的人群,且可以妥善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相比商业信托而言,遗嘱信托门槛较低,遵从委托人意思自治原则,受托人范围更为广泛,可以达到财富有效流转的目的。
依据《民法典》及《信托法》等的相关规定,遗嘱信托文书中一般应包括委托人及受托人的相关信息、受益人的情况、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所涉财产范围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等;此外,设立人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在文书中载明信托期限、财产管理方式、受托人报酬、信托终止等等相关事项。
公证机构在家庭财富传承中以专业、科学的指导以及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家庭财富顺利传承。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信托最大价值在于其证明效力更高、更具有公信力,基于公证行业所特有的全国公证遗嘱查询平台,经公证的遗嘱信托间接具有“登记”之作用,实现办理遗嘱信托的公开与内容保密的结合。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