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我国正式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标志着我国破产法治化更趋于完善。公证在破产领域中的作用除了介入破产前置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外,公证也能发挥司法辅助的积极作用。
一、公证处介入破产程序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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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具备综合法律服务优势
公证作为国家法治建设和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具有运用法律参谋、尽职调查、资产清点、债务审核、起草报告、拟定方案、现场监督、保管提存、沟通协调、代办登记、电子数据存储等综合法律服务方式手段,能够为社会提供全方面深入的非讼综合法律服务。公证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符合法治精神,也与公证独具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和打造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的理念相契合,更是实现“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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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具备天然中立、公信力强的优势
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要发挥证明、监督的职能以预防化解纠纷,其价值在于公证本身的中立性与由此而产生的公信力。相较于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在提供企业破产管理服务过程中更注重对公信力的维护,更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发生利益勾连,树立其自身权威,更好地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提供司法服务,赢得社会群众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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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具备法律专业资质优势
相比于其他组织,公证机构不仅能完成管理人本应完成的工作,同时能运用其独特的公证证明手段辅助促进破产案件相关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比较,公证机构可以运用自身独有的公证证明、保全证据、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方式为破产案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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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在司法审判辅助事务方面具有先发优势
在国家推动司法改革和构建完善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背景下,不少公证机构纷纷尝试与法院开展合作,参与承接司法辅助事务,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之后,更多的公证机构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并在司法送达、诉前调解、调查取证、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业务取得了不少亮点和成绩。以上这些不仅使公证机构在与法院的配合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为探索公证机构辅助破产案件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实践借鉴。
二、公证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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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选择阶段,公证处可以通过现场监督公证的方式,对选择破产管理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公证,以便所选出的破产管理人士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合理,提高公信力,避免债权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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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报债权阶段公证处可以协助法院进行已知债权人的甄别、确认。配合法院对债权人进行归类,梳理债权、物权的种类、数量、金额;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可以通过公证保全送达证据方式,可以提高法院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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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申报阶段公证处可以协助通过保全证据的形式将债权人申报的过程固定下来,证明债权申报的公开、透明;协助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制作债权申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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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阶段公证处可对债权人会议全程现场监督公证,可以有效保证债权人会议的程序的合法性,为破产程序的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等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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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中,公证处可以作为第三方机构清点债务人的财产,并制作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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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债权的催收及报告阶段,可对债权催收函的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协助参与债权催收、磋商、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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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可以接管清算财产,可以作为管理人根据清算财产处置方案处置清算财产,对拍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将拍卖所得提存至公证机构特定提存帐户。
三、 公证处开拓此类业务所需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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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首先要主动担当作为,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由于企业重组、破产案件的长时间、综合性,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压力耐力、协调能力要求较高,这就要求公证员要迎难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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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与法院、政府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破产申请前往往政府要与法院协调,此时可以建议政府引入公证机构,在破产企业资产清点、公章、合同、账册保管、资产债务审计阶段接受公证法律建议,办理相应保全证据公证。
综上,公证处可以为企业和个人的破产重整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且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