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问题:甲于2009年8月死亡,甲有三个儿子,其中两个儿子乙、丙均定居国外常年不归,另一儿子丁于2009年9月死亡。甲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其生前所有之两处房产分别由甲的儿媳A和两个孙子B、C(即甲已死亡儿子丁的妻子及两个儿子)继承。现A携子B、C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应向甲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核实遗嘱情况,但定居国外的乙、丙不愿配合A、B、C办理继承公证。
请问:此种继承人不愿配合其他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况怎么办?
解答:根据中公协《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