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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的好友潘女士以创业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林女士借钱并承诺半年后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见潘女士有此承诺,林女士以银行转账方式把钱划到潘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半年后,林女士电话催问还款时,发现潘女士已经失联。林女士询问公证能否帮她追回借款?
公证有办法
公证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林女士与潘女士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为防止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灭失,公证员建议林女士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证据公证,为后续诉讼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另外,根据潘女士在借款时提供给林女士的公司地址,公证员建议林女士申请办理催还款函件的邮寄行为送达公证,证明自己及时向潘女士主张权利。
公证员说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微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但因其具有容易被篡改、容易灭失的特点,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本案中,关于微信聊天记录、邮寄行为的公证书是公证效力的物质载体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