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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房产需出售,却因在外地工作,不能亲自办理?
人在国外,急需开具个人参保证明?
.....
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
不用慌委托公证了解一下!
需要注意的是
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之前
应当提前
弄清以下问题
01
什么是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如夫妻二人需出售外地房产,由于其中一方或双方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到当地办理卖房事宜,夫妻可以相互委托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温馨提示:委托人应亲自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无需到场,只需在办理公证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当然,符合条件的委托公证,委托人也可以不到场,选择通过远程视频公证平台申请办理。
02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应提交以下材料
▶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的需要夫妻一同前来);
▶ 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或照片打印件);
▶ 申请人自己认为有必要的委托书模板;
▶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委托事项涉及处分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涉及夫妻权益的,应提供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委托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
▶ 委托人应亲自前来办理;
▶ 公证员根据个案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委托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以下材料
▶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或照片打印件);
▶ 申请人自己认为有必要的委托书模板;
▶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委托事项涉及处分财产所有权或涉及重大权益的,应提供股东会决议、企业登记机读资料、工商局备案的企业章程;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 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前来办理;
▶ 公证员根据个案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03
办理委托公证的“五个要知道”
委托公证是十分常见的公证类别,当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时,应当提前弄清“五个要知道”:
1、要知道公证书在哪个部门使用
委托公证书的效力得到了许多部门的认可,作为公证书的使用人,首先应当明确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同样的事项,因使用部门不同,委托书的内容也会存在差异。在办理委托公证前,委托人应对自己因何原因需要办理委托公证、公证书的具体使用部门有充分了解,才能保障公证书的顺利使用。
2、要知道使用部门对公证书内容的具体要求
不同的使用部门对委托书的具体内容要求不同。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委托公证,委托人应当提前向相关不动产交易部门了解公证书使用地的不动产交易文书模板。各个地方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委托内容略有区别,很多地区的不动产交易部门都有固定的模板,一般来说,公证书也会遵照当地的模板。
涉及其他部门使用的公证书,委托人也应当提前确认使用部门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格式是否有特殊的要求,并在办理公证时告知公证员。
清楚委托书的具体事项才能确保代理人能完成全部手续,最终完成代理任务。
3、要知道能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人应向相关办事部门询问清楚,需要办理的事项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帮忙办理。根据法律规定,一些与人身相关的事项是无法办理委托公证的。明确所办理的事项是否可以由受托人代办,委托公证的办理才能在实际操作中达到使用目的。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哪些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不能委托代理的行为包括:
(1)法律规定必须亲自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2)当事人约定不能由他人委托代理实施的行为;
(3)根据行为性质,只能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发表声明等。
4、要知道委托书的权限及期限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素起草委托书。《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公证遵循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委托书中需要详细写明委托的具体内容以及期限,而不能笼统地进行委托。
5、要知道办理委托公证书的份数
公证委托书应当在办理公证的时候确认好委托书份数。一旦办理结束,公证书无法修改或补副本,若有别的事项需要委托,需要重新办理公证。
04
重要提示
2021年5月28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在意见中明确:严格审查涉老不动产公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表示,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2017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法部在通知中明确: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房屋出售委托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如不注意可能会被人恶意行使授权,谋取私利,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买卖、抵押房产,从而导致财产损失甚至卷入诉讼纠纷,为避免法律风险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审慎考察受托人信用;
二、可以增加最低售价或指定买受方降低法律风险;
三、委托书是单方法律行为,可以自行撤销,但是注意及时有效通知相关的受文部门和利害关系人。
总之,不要因为图一时的轻松,而为自己制造更大的麻烦。希望委托书上每一个权限都是经过委托人慎重考虑的选择结果。
(来源:南京公证处、广州公证处、法润中山、顺德政务百事通等综合整理,侵权私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