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运用组合公证手段化解民事侵权争议公证案

时间:2023-08-28 10:49:57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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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训资讯网:高某与路某于2008年X月X日签订了《转租草甸子合同书》。路某将自己承包的XX号草原甸子XX晌(共计XXX亩)转租给高某,约定:年租金每亩×元,租期20年,自2008年至2027年止,租金于每年×月×日前支付给路某。2015年,因路某想单方终止该合同,拒绝按《转租草甸子合同书》接受高某给付的租金。高某将路某诉至法院,经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路某应继续履行《转租草甸子合同书》。路某拒绝收取租金,为保证债务履行,高某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2017年7月,高某将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草原租金XXXX元提存至公证处,但路某至今未受领该款项。


2022年6月,高某来到公证处,称2017年以后其所承租草原上的牧草一直强行被路某抢收,承租草原一事已经无法依约履行,高某连年讨要2017年以来的牧草损失,路某以未领取提存款为由,拒不归还牧草所得。高某刚得知路某已于2022年年初离世,经与路某家属沟通:路某家属认可收取牧草的事实,但认为纠纷是高某和路某之间的事,路某不在了,他去世前也没交代这个事儿,他们也管不了。而且提存款路某也没领,你自己想办法拿回去。高某同意用提存款冲抵被抢收牧草的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又担心提存款因届满5年后收归国有,故申请马上领回提存款。


提存人符合何种情形可以取回提存款,是化解本次债权债务纠纷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由此可知,提存人可以两类事由取回提存款。一是受领人对提存人有到期债务;二是受领人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


首先,本案中因路某抢收高某的牧草产生的债务是否构成到期债务呢?


民法典未对本条所述的到期债务限定为与提存事项对应的债务,那么,债务应为领受人与提存人之间的一切任意性的合法债务。但此债务可否由公证机构直接判定为到期债务?一般来讲,债务履行的期限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约定的,债务约定履行期限到最后一日后,可以认定债务到期。但本案因抢草产生的债务,是该纠纷产生后,侵权方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并非双方约定的债务。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以及履行期限、数额等情况,是需要裁判程序认定的,是法官或仲裁员行使的裁判职能,或者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再经司法确认程序认定。


而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此得知,公证行为还没有被法律赋予判定纠纷归责的职能,公证只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情况采纳是否为到期债务。


高某与路某之间因抢草纠纷的担责方式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到期债务,故高某不能以此理由取回提存款。并且,如高某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确认到期债权,程序都比较繁复,未必能够短期能拿到生效法律文书,提存款期限即将届满5年,时间上也不允许采取这种方式。


其次,受领人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情形是否可以实现?


路某已经离世,其本人书面放弃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五百七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据此可知,可以依据继承的法律关系,由路某的继承人申请将该提存款作为路某的合法财产予以继承后领取。也可以按照提存的相关规定,即提存人有义务通知受领人的继承人,披露提存的相关情况,路某的继承人获得提存法律关系中提存款的权利继受人身份。那么,受领人的继承人就完全可以替代受领人,其也可以代受领人做出意思表示,即领取或放弃提存款。


承办公证员向高某分析案情后,为快速解决纠纷,建议双方首先办理和解协议公证,之后的处理方案有两种:第一种方案是:路某继承人以继承方式或以提存款的权利继受人身份领取提存款后交付高某;第二种方案是:路某继承人以提存款的权利继受人身份放弃领取该提存款后,高某自行领回提存款。


高某担心路某继承人领取提存款后,不能及时返还自己,希望双方执行第二种方案。高某与路某继承人沟通后,经路某继承人向承办公证员确认方案可行,路某继承人也同意选择放弃该提存款,由高某自行领回提存款的方案。承办公证员为双方拟定并办理了和解协议公证,为路某继承人办理了放弃提存款的声明书公证。高某随后履行了领回提存款程序,双方纠纷圆满化解。


案 例 简 介


和 解 协 议


甲方: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张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市X县X乡X村X屯X号,系路某配偶;

      路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市X县X乡X村X屯X号,系路某长子;

      路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市X县X乡X村X屯X号,系路某长女。

甲方与路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已于X年X月X日死亡)于2008年X月X日签订了《转租草甸子合同书》,约定:甲方租赁路某承包的XX号草原甸子XX晌(共计XXX亩),年租金每亩×元,租期20年,自2008年至2027年止,租金于每年X月X日前支付给路某。由于路某拒收租金,2017年高某将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草原租金XXXX元提存至公证处,但路某生前未受领该款项。2017年开始,路某将甲方承租的草原上的牧草收割取走,甲方多次讨要牧草款无果。今与路某继承人就牧草纠纷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乙方为路某全部合法继承人,有解决、处理路某生前纠纷的权利;

二、乙方到公证处办理放弃受领该提存款声明书公证后,不论甲方是否领回该提存款,均视为甲方与路某间的上述租赁和抢草纠纷均已解决,并达成谅解。双方互不承担债权、债务,互不追究责任;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在被告所在地诉讼解决;(20XX)黑X证字第X号

四、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XXXX年X月X日



资金保管证书


(20XX)黑X保管字第X号


申请人:

甲方: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张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市X县X乡X村X屯X号;

      路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市X县X乡X村X屯X号;

      路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市X县X乡X村X屯X号。

公证事项:和解协议

甲方、乙方于×年×月×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和解协议》公证。

甲方、乙方向我处提供了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死亡证明、转租草甸子合同书等材料。经审查确认甲方、乙方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公证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甲方、乙方进行了询问,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经核实,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签署的后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对协议内容均无异议,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甲方、乙方于×年×月×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和解协议》。甲方、乙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书上甲方、乙方的签字属实。

该协议书自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放弃提存款声明书


声明人:张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市X县X乡X村X屯X号,系路某妻子;

        路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市X县X乡X村X屯X号,系路某儿子;

        路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市X县X乡X村X屯X号,系路某女儿。

我们三位声明人是路某的全部合法继承人,路某于X年X月X日在XXX省X市X县因病死亡。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市X县X乡X村X屯X号)于2017年X月X日在XX公证处提存XXXX元,受领人为路某,见(2017)X证内民字第×号公证书。

路某生前未领取亦未安排身后如何处置该提存款,不曾设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们自愿放弃领取上述提存款及孳息。在我们作出本决定时无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存在,放弃的决定完全出自我们的真实意愿。我们非常清楚地了解该放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且我们知道,对上述的放弃行为不可反悔。

特此声明。


声明人:


XX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号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路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路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张某、路子、路女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提存款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路甲、路乙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