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老人再婚有必要婚前财产公证么?

时间:2023-08-29 10:22:38  来源:山西省翼城县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老年人再婚的第一个后果就是“后老伴”直接成了老年人合法的配偶。首先,这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 (比如退休金) 会转化成共同财产。其次,假如老人去世的话,配偶“后老伴”作为法定继承人,注定要和老人的子女在遗产中分一杯羹,所以,子女一辈往往表示强烈反对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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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张早年丧偶,女儿小张已经成家,有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圈。老张一个人孤零零的,感到很孤独。经人介绍,认识了经历相似、志趣相投的退休工人李阿姨,几经交往,两颗孤独的心慢慢走在了一起,商量起准备再婚的事。知道老张要再婚后,女儿却极力反对老张再婚,两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几乎断绝父女关系。

你俩搭伴生活没问题,但是要结婚我坚决不同意!除非理清婚前财产。

女儿啊!你放心,你李阿姨什么都不图,就想彼此做个伴,相互照顾。

  考虑再三,老张和李阿姨来到公证处咨询。

公证有办法

  公证员认真听取了两人的诉求,给他们制定了一套方案:首先,明确老张和李阿姨各自的财产归属,二人都是丧偶,在他(她)们的配偶去世后,各自和前配偶之间都存有共同的财产,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其次,再婚前,建议老张和李阿姨签署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再婚后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取得的财产为共同所有,既避免伤和气,又切实明确了各自的财产归属;最后,老张和李阿姨各自对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各自的亲生子女。

  不久后,老张和李阿姨根据公证员提供的方案,办理了相关公证。公证不仅消除了双方子女的顾虑,也让相爱的两人在美好的祝福中完成了结婚登记,一桩“纠心”的婚事就此尘埃落地。

公证员提醒

  类似老张和李阿姨的情形不在少数,再婚人群经历过婚姻的洗礼,本身对再次步入婚姻比较谨慎。若双方婚前没有对相关财产分配做好约定,尤其还涉及各自子女的利益,婚后容易因财产问题产生分歧,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再婚家庭的幸福稳定。  鉴于类似情形,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再婚前就双方的财产做一个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便为双方婚姻的维系、家庭关系的稳定提供了一层保护的屏障。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对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