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改变性别者遗产如何继承?

时间:2023-09-01 14:28:22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点击:0

事件回顾

这天,公证员高恒像往常一样接待了一对申办继承公证的母子李某和王小甲。但在审查材料时,公证员发现被王小甲称之为父亲的王某身份证性别一栏竟然登记为“女”,公证员向母子俩询问王某的身份证信息是否登记有误?王小甲说没有登记错误。

原来王某与李某结婚生育儿子王小甲后,为完成年幼时的愿望,做了变性手术,并通过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公安机关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变更为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完成了从须眉到巾帼的转变。然而,王某2021年因病去世,其遗产如何继承却成为了棘手的问题,焦点问题在于王某既然已经改变了性别,那么他死亡时,李某还具有他的配偶身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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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公证过程

公证员经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认真审查证明材料,查阅相关法律后,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不因王某性别的改变而自然解除,李某应为王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李某倍感欣慰,她表示自愿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原来王某改变性别后一直遭人议论,给李某带来很大的心理负担。公证书在法律上为其“正名”,也为一段缘分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PART 3

专业提示

改变性别者婚姻的法律保护在当今仍然是一个前沿问题。我国《民法典》虽未承认改变性别者婚姻,但在判例中对于相关人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并未否定。本案中虽并非涉及对改变性别者婚姻合法性认定问题,但仍可从一个侧面观察法律对于改变性别者及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公证员认为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双方履行了合法的登记手续,没有履行必要的解除手续;二是婚姻登记本身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李某也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因此,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PART 4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