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知识】名字不一致又同时存在,如何办理出国公证?

时间:2023-09-04 10:17:32  来源:晋中市中都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俗话说,名字只是一个代号。在日常生活中,代号的意思和多寡大都无关紧要,但将名字记载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时则需客观严谨,否则,过去的草率会在将来带来一些出乎意料的麻烦。张某和李某系夫妻,两人婚后生有一子,孕期和产后都没有为孩子确定一个妥帖的名字,在办理出生证时两人现场一合计,便将孩子名字登记为“张山(化名)”。三年后,张某和李某为孩子申报户口,考虑到原名“张山”过于普通,便决定将姓名登记为“张水(化名)”,并对出生证进行了涂改。自此,孩子的身份证、户口本及日后出现的其他书面材料名字均为“张水”,但孩子出生证底根以及生活上的称呼均为“张山”。现在孩子准备出国读书,需要办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却陷入了一系列的难题之中。
微信图片_20230904101856新出生证名称仍不一致
张某和李某考虑到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不宜贴附公证书,二人便去医院申办了一份新的出生证,但医院根据原始底根出具的新出生证名字仍为“张山”,孩子现在的身份证与出生证名字仍不符,如果以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并出国使用必然受阻。
不能登记曾用名
发现出生证明不便直接适用,两人便想给孩子登记一个曾用名,再办理一份曾用名公证,将孩子的两个名字关联起来。但户籍派出所门认为在初次办理户口登记时,孩子的名字即为“张山”,“张水”这个名字未曾办理过户籍登记,不能在户口簿上增添为曾用名。但根据事实情况,派出所为张某和李某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原始出生证为“张山”,户籍登记时为“张水”的情况确实存在。
不符合实际情况
张某和李某来到公证处,希望依据上述材料办理曾用名公证,公证员对曾用名的定义和公证的适用进行了解释说明。
曾用名  应当是以前在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正式名字,后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变更登记,现已不再使用的名字,或者是曾经在公开场合使用过并且有公共记录,现已不使用的名字。张某和李某未办理过名字为“张山”的户籍登记,情况说明对曾用名情况未作证明,不符合曾用名公证的要求。而且孩子的去往国对曾用名公证审查标准较高,通常需要明确曾用名的使用时间即起止日期,该项也难以证明。此外,根据两人陈述,“张山”一名仍在生活中使用,本身并不属于曾用名的范畴,不应办理曾用名公证。考虑到情况特殊,公证员对孩子的生活区域进行了实地走访,通过问询、调查、核实,确认“张山”“张水”为同一人,出生和户籍证明材料均属实,且两个名称截至当前均在使用。公证员认为上述情况符合又名事实,便在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中为其备注了又名。公证词如下
申请人:张水(又名:张山),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公证事项:出生医学证明兹证明张水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前面的影印件相符,原件属实。前面的影印件中所附的X文译本内容与中文原本内容相符。

根据当事人反馈,公证书已经通过了去往国审查,孩子可以如期去国外读书。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姓名是一个人的重要标志,如果需要改名,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保存证据,日后规范使用法律认可的姓名从事民事活动和签署法律文件,避免陷入证明困境。